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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权力大治理」民生服务事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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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参战人员补助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微权力大治理」民生服务事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和涉核退伍军人补助政策是什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内容导航:
  • 「微权力大治理」民生服务事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涉核退伍军人补助政策是什么?
  • 民政部发的两参人员的优抚文件号是多少?
  • 中央民政部对全国参战老兵有什么新政策 参战老兵的优抚政策待遇
  • 一、「微权力大治理」民生服务事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一)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二)原 8023 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 居 ) 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 ( 居 ) 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 ( 镇、街道 )。乡 ( 镇、街道 ) 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 ( 居 ) 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 号)

    来源丨平山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魏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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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核退伍军人补助政策是什么?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注:参试人员,即包括涉核人员。另外具有优抚对象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就高不就低;请特别注意,这是部颁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相应的标准。

    二、民政部发的两参人员的优抚文件号是多少?

    民政部两参人员的优抚文件号为〔2017〕154号。

    民政部有关意见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按照规定,给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即:在按一定程序核查认定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后,从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两参人员是指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具体来讲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认定“两参”人员的依据是:档案明确有原始记载;本人提供署名立功材料、证书等原始证件。目前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可以申请定期生活补助。

    扩展资料: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参考资料:

    三、中央民政部对全国参战老兵有什么新政策 参战老兵的优抚政策待遇

    自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百分之10。

    持续提高军休干部离退休费、荣誉金等标准,中央层面下达军休安置经费475.4亿元。

    扩展资料: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7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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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参战人员补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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