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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签订赔偿协议后,被认定工伤还能赔偿吗?和和保险公司谈完理赔后工伤还能继续算吗?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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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赔偿协议后,被认定工伤还能赔偿吗?
01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5日,江某进入某玻璃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2018年12月6日,江某干活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23天。2019年1月31日,江某与该公司达成50000元的赔偿协议。2020年2月5日,江某的受伤被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31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江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赔偿江某127114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自起诉之日,江某实际获得保险理赔款47642.78元和该公司支付的赔偿款27400元,合计75042.78元。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赔偿协议,公司向江某赔偿相应款项,江某承诺放弃其它赔偿,该协议合法有效,江某无权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所以仲裁委不应支持江某的仲裁请求。江某抗辩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公司请求的事项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说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江某相应赔偿,并引导和欺骗了江某,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公司的诉请。
02
法院判决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中,江某在发生工伤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当时,江某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对其因工伤所应获得的赔偿,其判断能力相对于公司显然较弱。从案涉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数额来看,协议所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江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法律设立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显然,如认定案涉协议有效,则公司通过案涉协议的订立可以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因此, 该案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江某在签订协议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请求中即包含了撤销赔偿协议的意思表示。公司请求不予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肥东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应赔偿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护理费3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500元、工资1500元,扣除75042.78元已赔款,公司还需支付江某102071.22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五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市民: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五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肥东县法院
一、和保险公司谈完理赔后工伤还能继续算吗?
保险公司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可分几个不同标准:对于一般伤害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对于造成了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除一般工伤需赔偿的费用外,还需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造成死亡的,保险基金需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民事赔偿后能否进行工伤赔偿
民事赔偿后,属于工伤的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签了工伤协议还能赔偿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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