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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近期安全事故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痛惜!一在建工地钢筋掉落,致工人3死3伤!和珠海一大楼钢筋掉落致3死,工地事故为何频发?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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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痛惜!一在建工地钢筋掉落,致工人3死3伤!
3月25日
广东珠海一在建工地钢筋掉落
造成6名施工人员被困
其中3人死亡
3人送医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工地已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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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到处散落着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栋数十层还未完工的大楼顶部,可以看到有明显的垮塌痕迹,钢筋应该就是从那里掉落地面。
据知情人声称,最近当地下起了雨,工地上到处都很湿滑,很可能是钢筋没有捆扎牢固的原因,这才导致钢筋从楼顶掉落砸到施工人员。
目前,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高处施工作业有多危险
没有在现场经历过的人可能不清楚
以下事故的危险瞬间
令人触目惊心!
▲塔吊折臂撕裂,瞬间砸向地面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及以上开展工作的
有坠落的风险的,都属于高空作业
请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作业
防止坠落风险
3月25日下午18时许,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一在建居民小区内,两名工人正在一栋在建高楼的外墙上粉刷墙壁。突然,吊篮左端其中一根钢丝绳断裂,吊篮失去平衡,猛地向左下方倾斜,担心其余钢丝不堪重负,两人不敢乱动,情况紧急。
被困工人身上虽然系有安全保护绳,但保护绳的另外一端连接在容身的吊篮上,若吊篮脱落两人也将面临生命危险。
消防员很快找到了一根坚固的柱子作为固定点,尽快让两名被困人员系上新的保护绳。开凿墙体让两名被困工人依次从洞口钻进屋内,这才脱离险境。
看看,即便是工作人员
也可能因意外面临危险
使用电动吊篮时对启动频率、
工作时间、电源电压、电机温度等
都有明确的安全要求
这里面规矩多着呢
施工现场的事故频发
不仅带来经济损失
造成人员伤亡更是令人痛惜
蓝叔有话要说
所以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
首先要求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作业前也必须按规定“全副武装”
佩戴质量合格的劳保措施
尤其施工场地高空作业较多
若高空作业防护不周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快来学习一下高空作业
如何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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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消防
综合广州消防 贵州消防等
一、珠海一大楼钢筋掉落致3死,工地事故为何频发?
珠海一大楼钢筋掉落致3死,工地事故为何频发?对于工地事故频发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是有目共睹,而且都是比较能够感同身受的。因为工地也常被称作是事故的多发地,其中最危险的地方也莫过于工地了。稍有不慎就可能小命不保。所以在工地上工作的朋友们需要对此格外小心才是。那么为什么总是避免不了那些安全事故呢?到底要什么样的方式才可以规避这些问题也是大家广为关注的事情。
原因一:工地上事故频发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大家还是很缺乏安全意识。因为很多在工地上工作的人也都对很多安全事项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很多人随意拿掉自己的防护帽,将其拿在手上。工人们仿佛对此熟视无睹,很多人还会嫌热不戴这些护具。很多工人在钢筋架子上工作时也都会随意丢放一些工作器械和工具。他们还会将一些不再使用的大功率器械的电源不关闭,导致很多漏电的事故情况的出现。这样很容易出现一些漏电之后打到人的情况。
原因二:很多的执法和监管部门对此也是熟视无睹。很多执法部门对此也是采取了不告不究的漠视态度。很多执法人员更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管就不管,很多工地上的老板更是会做出一些贿赂的事情来,收买一些执法人员对此冷眼旁观而无所作为,这也就导致了大家都不是很重视这些工地上的安全问题。对此也一直都是掉以轻心,不理不睬。所以出现很多工地上的很多人为的意外事件频发。
原因三:工地上的工程事务较多,很难做到合理的预防监管。因为大家都知道工地上的工种很多,每次忙起来也都很混乱,这也就导致很多事情都来不及预防和控制,大家都有自己的任务,都在不停的赶超进度,根本就不会太过于在意这些安全之类的问题。所以出现一些事故也都是在所难免的。难免出现忙中出错和慌乱之中出错造成一些难以预料的事故。
二、横琴台商总部大厦工地钢筋掉落,3人不幸身亡,谁来为他们的死负责?
应该由总部去负责,毕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这样的事情,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权,这样的话才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金和解决方式。三、珠海横琴一在建大楼钢筋掉落致3死,工地发生事故该谁承担责任?
2在工地上班的人都知道,算是比较危险的工作之一了,因为工地的环境很恶劣,一些人就在工地工作的时候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在受伤之后就需要好好的治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
施工单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二、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三、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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