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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农村婚育证明怎么办理和婚育证明到哪里开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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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婚育证明怎么办理
农村婚育证明怎么办理
1、未婚
(1)前往户口所在村委会计生办领取两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填写完毕后在村委会计生办加意见并盖章;
(3)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申请表到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
(1)女方携带身份证和照片到镇计生服务所做查环查孕;社保代缴卓林保。
(2)前往户口所在村委会计生办领取两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将填写好的表格在村委会计生办加意见并盖章;
(4)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申请表到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2、本人及配偶有效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4、婚姻状况证明:当地村委会开设。
5、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已婚人员。
6、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超生者加带。
各地婚育证明的办理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大家可以咨询家中的长辈,了解准确的办理流程。
一、婚育证明到哪里开
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公民,应该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扩展资料:
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的注意事项:
一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方有效。
二是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该主动到流入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地的相关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主动出示。
三是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节育措施的除外),应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孕(环)情检查。
二、婚育证明在哪里开
1、已结婚的是社区居民的,拿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到社区要社区出具婚育证明(社区盖章),再拿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就可以。2、在外地居住但是没迁户口的话,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法律分析:1、已结婚的是社区居民的,拿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到社区要社区出具婚育证明(社区盖章),再拿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就可以。2、在外地居住但是没迁户口的话,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机构去办理。
1、所需材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节育证明。
2、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3、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5、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6、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三、村里婚育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
1、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让村干部或是社区干部给开一个未婚未育证明。
2、然后持该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些地方不要求户口本和身份证,镇上或是街道办直接就给你办了),到户籍地的乡镇或是街道办,找民政科开具未婚证明,找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明,一般就是对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签名盖印章。一般的婚育证明开具程序到此即止。
3、一些严格要求的用途,还要进一步找有关部门。持上述部门开具的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到户籍地县级政务中心(现在很多地方都搞集中办公,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基本都在政务中心的),找民政局加盖印章和负责人签名,以证明未婚找计生局证明未生育。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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