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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担保责任会“过期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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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各位分享担保法解释的知识,文中也会对其通过法律问答:担保责任会“过期作废”吗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等多篇文章进行知识讲解,如果文章内容对您有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进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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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问答:担保责任会“过期作废”吗
  •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 一、法律问答:担保责任会“过期作废”吗

    担保责任会“过期作废”吗

    编辑同志:

    陈某向我借款20万元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并由赵某提供担保,但没有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鉴于期满后,陈某虽未归还本金,但能继续支付利息,我便没有计较。由于陈某从2019年7月起突然下落不明,我只好要求赵某偿付本息。赵某只是在借条上证明“借款属实”,而以我的要求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付款。请问:赵某作为担保人真的无需担责了吗?

    读者 汪芙兰

    汪芙兰读者:的确,你的要求已“过期作废”,因为担保责任也有“保质期”。

    一方面,本案保证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你与赵某并未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自然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论处。而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于2019年7月才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距离2018年10月31日已经超过6个月。

    另一方面,赵某在借条上证明不等于是担保责任的延续。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也指出,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赵某只是于保证期限届满后,在借条中以证明人的身份证明“借款属实”,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自然不能就此推定其具有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与你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从而推定其仍需担责,更何况其已经明确表示拒绝。

    本报法律组

    来源:检察日报

    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自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失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扩展资料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没有责任期限,还清后才可以不负担保人的相关责任。担保人可较后选择退出的问题。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也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担保人结束担保责任时间。
    当欠款已还清,担保责任自动解除。若借款人去世,担保人需要按约定偿还债务。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所以,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唯一前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如果不履行,担保人就需要负责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一种可约定的除斥期间,在这断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了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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